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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不一定就侵权。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与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近似标准不一样,有的商标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判断为近似商标无疑,但在侵权诉讼中就不构成近似商标。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红河”(在先商标)与“红河红”(在后商标)商标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判决“红河红”商标持有人赔偿“红河”商标持有人损失10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红河”商标尚未实际发挥识别作用,“红河红”商标因实际使用获得较强的显著性,二者不构成商标侵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依法驳回“红河”商标持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