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的“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已经持续使用了一段时间、因一定的销售量、广告宣传等而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从而被视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对于长期停止使用的老字号,其已经不具备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不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在先权利,不能对抗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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