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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以前的专利法中存在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区别,新的专利法将二者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后统一了起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假冒专利:
(一)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 销售第(一) 项所述产品;
(三)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 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对于假冒转来的,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需要根据情节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