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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对专利权实施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作出专利权保全的裁定后,将进行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指定的接收部门在裁定上载明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财产保全期限等内容,并提供人民法院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收件人姓名。
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专利申请(或专利) 处于有效期内。
专利局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执行,对有关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