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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代理杭州市余杭区乐之舞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诉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凭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取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95311号《关于第25658939号“乐之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的结果,挽救了委托人的第25658939号“乐之舞”商标,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祝贺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代理:杭州市余杭区乐之舞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诉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取得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