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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以下几种情形: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